朋友间联谊吃饭饮酒,是人之常情,但在饮酒过程中
共同饮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会给自己或他人带来不安全的隐患
共同饮酒人应相互提醒,对过量饮酒者负起安全保障责任
饮酒过程中,应当给予醉酒人最大限度的辅助
亲自照顾或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
交亲友照管或送医疗机构救治
使醉酒人脱离危险环境和状况
案情回顾
年5月20日18时左右,被告张某、*某及其朋友共同包车从包头市来到乌拉特前旗,同行的还有司机的女儿,后被告张某给被告栗某、闫某及马某打电话相约一起吃饭并品尝被告张某带来的白酒,之后被告闫某又打电话相约了史某、赵某、王某。
在喝酒过程中,死者马某独自一人躺在饭店的窗台下睡觉,被告*某用被告张某的手机将死者马某的情况告知被告栗某。被告栗某来到吃饭的地方后,看到死者马某在地上躺着睡觉就去找被告张某,之后又返回现场,发现马某有异常,由在场人拨打了急救及报警电话,后经医生确认马某已死亡。
案件生效
马某去世后,马某妻子及女儿将共同饮酒人诉至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本案经审理认为,死者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准确识别危险状态和避免危险发生的能力,自己却不加以控制,在平时也是经常酗酒,最终导致死亡的后果,故死者应该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张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放任马某自行躺在窗台下,导致惨剧发生,其行为与马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院将酌定张某承担责任的比例。
对于被告栗某,与马某共同饮酒离开后,在接到被告*某的电话来到马某睡觉的现场时,未及时对醉酒后的马某做必要的救护处理,而是自行离开现场,当再次回到现场时,发现马某已去世,其行为与马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某,在发现马某醉酒躺在窗台下而未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只是简单的拨打电话,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对马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王某在被告史某、赵某、闫某离开后,并未离开饭店,从监控可知马某与王某先后出入饭店,且王某与马某系朋友关系,熟知马某的喝酒习惯,但在马某醉酒后独自离开饭店时未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