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被很多人捧为“理赔神器”,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不可抗辩到底是什么?百保君和大家一起来看一下。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表面看着比较繁琐,但是法律一向追求严谨、简练,这就说明不可抗辩必须是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才成立,断章取义是不可行的。
保险法十六条其实包含了四个关键点:
第一点,投保人如实告知其实是大前提。有的人认为投保时故意隐瞒病情,拖到两年后就肯定可以获得赔偿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第二点,投保人错报了年龄、或者隐瞒病情被保险公司发现,这时候已经影响到是否可以承保或者调整保费了,保险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调整保费的
第三点,保险公司知道可以解除合同30天内不行使就视为放弃该权利,可能有人会问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解除合同?有时候保险公司通知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但是投保人拖延或者拒绝,保险公司又不想放弃这笔业务,而且考虑到解除合同成本等问题,就没及时解除。
第四点,两年之后出险,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等理由解除合同了,因为已经放弃了主张该权利的抗辩权,这就是不可抗辩。
保险法院自从年保险法引入不可抗辩这一规定,保险纠纷的处理就以此作为了分水岭。
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之前,不管多少年,只要保险公司发现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就很可能做出拒赔,对交了几十年保费的消费者是非常不利的。
消费者对此是不满意的,不可抗辩条款引入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解决保险公司信任危机的。
自从引入这一条款,对消费者而言还是非常有利的,很多原先消费者败诉的判例如果按这一条款处理消费者是可以胜诉的。
但是条款本身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
1.合同成立两年,但是出险是否也要在两年之后?
2.两年内出险但是拖到两年之后再报案,消费者主张不可抗辩条款,究竟应不应该赔偿?
3.带病投保故意钻不可抗辩条款的空子,两年后再报案是否应该赔偿?
4.投保人体检结果明明患有重疾,但是家属怕其丧失生活信心就没告诉投保人,投保人买保险的时候自己其实并不知道,就在健康告知里没有说明,这肯定不是故意,但是算不算重大过失呢?过了两年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我们通过两个真实的判例看一下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纠纷中的实际应用。
判例一韦某于年2月6日投保终身寿险,身故保额15万元。年8月6日,被保险人韦某因亚急性重型病毒性肝炎(乙型)身故。年9月11日,韦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给付身故保险金15万元。保险公司受理后调查,发现韦某病历记载已患慢性乙型肝炎10余年,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肝炎病史。保险公司据此拒绝赔付并不予退还保险费。(来源中国保险报)但是韦某家属多次要求对不可抗辩条款作出解释,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经过审理,组织双方调解,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15万元。
判例二投保人戴某,女,48岁,于年1月27日为自己投保了两份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共计万元。年4月6日,戴某确诊为脑膜瘤,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戴某投保之前就患有脑膜瘤,以未如实告知拒赔。戴某以合同已成立两年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事故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的,而本案中疾病中疾病在投保前就发生了,应按照未如实告知条款进行判决,故判戴某败诉。戴某提起上诉,仍遭驳回。(来源知乎)
看似两个类似的判例,都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拿不可抗辩条款来打官司,但是两个判例的结果是相反的。
在判例一里,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不到两年身故,按理说合同应该随保险标的的灭失而失效,保险公司拒赔没有问题。
第一个判例保险公司可能是通融赔付了,考虑到投保人都已经死亡,对家庭影响较大。
第二个判例下保险公司就有足够的理由来拒赔了,投保人存在明显的带病投保倾向,已经很明显违反保险法如实告知的要求了。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漏洞,但是恶意欺诈这是违法行为,一经确实不仅不会赔偿,保费都不会返还。
退一步讲,想获得通融赔付,也是建立在如实告知的前提下。故意骗保的不值得同情。
我们要做的不是钻法律空子,要知道,做到了如实告知等,只要责任不在自己,保险公司是没有理由拒赔的,哪怕打官司也绝对不用担心。
总之,不可抗辩条款绝对不是骗保的帮凶,而是如实告知下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