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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方遗失手术知情同意书承担次要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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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12月10日,患者齐某因近一个月以来开始出现头晕、头痛伴医院就诊,头颅MRT示右侧鞍旁占位,右侧视束以及视交叉受压。

年12月25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认诊断为:“右前床突脑膜瘤”。经过术前准备后,年12月28日行“开颅右前床突脑膜瘤切除术”,因肿瘤靠近血管,术中发生临近脑血管血管损伤,故患者术后出现左侧肢体活动障碍,肌力I度,医院住院28天,出院诊断:右前床突脑膜瘤切除术后,左侧肌体偏瘫。医院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患者发生左侧肢体活动障碍等损害,故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医院提供的病历中缺少手术知情同意书。医院解释:因医院住院部当时在装修,手术知情同意书可能因此遗失,但是术前向患者详细解释过手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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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医方遗失手术知情同意书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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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分析

(1)术前根据影像资料,对患者的临床诊断正确,患者病情需要接受外科手术治疗,手术指征明确,有适应症、无禁忌症。

(2)手术过程虽然出现血管损伤的情况,属于手术意外现象。经努力手术完成,病人安返病房。术后病人出现意识模糊和左侧肢体运动障碍等方面的情况,本属于手术并发症。

(3)病历中没有“手术知情同意书”,但是医方没有做出合理解释,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医方在术前向患者告知过手术方案、手术风险、手术获益、替代医疗方案等需要告知的情形,损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就知情同意即告知义务方面,医方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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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分析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由于医院无法提供应当由其妥善保管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就手术方案等获得过患者同意。

故无法判断和证明医院手术行为过程中在履行知情同意和告知义务方面的合理性、正当性(知情同意和告知义务的履行),也不清楚告知细节和患方的认同情况。

从法律角度讲,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及获得患者同意,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本案患者属于脑膜瘤,存在手术指征,而且手术过程中导致的血管损伤为目前医疗技术水平所难以完全避免。综合患者病情,及医院的过错性质、过错程度,综合考虑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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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酌定医院承担35%的医疗损害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估计.44元。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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