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家的保障意识越来越强,再加上网络时代的便利性,各个渠道都能买到保险了。比如购物平台、社交平台、理财平台等等随时都能跳出一个界面,万保额的保险、万保额的保险低至XX元/天。很多人随手一买,心里窃喜:我也是有保障的人了,行走的几百万呢!
这种行为的初衷真的很好,因为至少是有保障意识了,想着一旦发生风险不给家里人增加负担。
但是笔者比较担心的是,很多人保障意识是有了,但是专业知识欠缺了些。大多数人可能没有时间去研究自己买的是什么、保障责任有哪些,更不要说弯弯绕绕的合同条款和涉及到核保医学的健康告知了。
拿某平台某网红产品举例,在下单之前投保人有点开看看《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健康告知》和《服务协议》么?这些都是有法律效应的约定啊。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今天我们就以两个真实案件来说一说“如实告知”这件事。
说明:实际判例描述太详细太流水账且比较专业,本文进行了一些专业术语和逻辑上的处理。
01体检结论能否认定投保人明知患有某种疾病
案件简介
年2月周某体检,体检结论显示血压和血糖都偏高,且投保前有人以周某的医保卡购买2盒治疗高血压的药物。
年3月,周某向泰康保险公司投保某重疾险,约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周某,保险金额为22万元。健康告知中,周某均选择“否”。年12月,周某因糖尿病住院治疗并发现存在脑膜瘤,后周某因脑膜瘤住院治疗,进行了开颅肿瘤切除术。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周某投保时已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病,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周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案件焦点
周某在投保时是否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自身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病的义务。
案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做出此判决的关键理由是:
1.周某的体检报告显示指标偏高可能存在多种诱因,并非唯一指向已患相关疾病;
2.即便体检结论与以周某的名义仅购买一次2盒高血压药物记录相结合,也无法认定周某在投保时已经得知罹患高血压病、糖尿病;
3.周某在体检后,并未对相关指标偏高的状况予以